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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


信息编号:11502 查看次数:1542
发布时间:2012/4/24 14:25:24 最后更新时间:2012/4/24 14:25: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四章 一审程
    第一节 确定管辖
      第五十八条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下列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情形,分别确定案件管辖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第六十一条 下列一审行政案件,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专利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五)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对上述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情形难以确定的,也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第六十三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代理起诉和应诉
      第六十四条 代理原告起诉,应遵循下列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一条的规范。
      第六十五条 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起诉状。
      起诉状应根据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分别提出下列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被诉行政处罚;
      (三)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四)请求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并可同时请求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同时,可根据原告遭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一并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律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下列时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原告签署的起诉状:
      (一)未经复议程序,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原告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经过复议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决定延期的,在延期届满前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应当在复议期满或延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五)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按上述第(四)项办理;
      (六)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第六十七条 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和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第六十八条 对确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律师在向当事人讲明预测的诉讼结果并由当事人签字记录在卷后,可继续代理。
      第六十九条 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材料后,经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依法尚需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律师应当及时补交。
      第七十条 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纳诉讼费。
      在接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或另择理由另行起诉。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律师可代理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前款所指的期限,从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要求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二条 代理被告应诉,应遵循本规范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律师对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迅速并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二)被诉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应被列为被告;
      (三)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
      (四)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的资格;
      (五)受诉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
      (六)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七)是否遗漏诉讼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律师应当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向人民法院提交。
      律师根据被告要求,可代写答辩状,并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七十五条 律师若发现案件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建议或根据被告的要求,在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第三节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代理
      第七十六条 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律师作为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但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七十七条 原告起诉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律师可以根据原告的要求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
      第七十八条 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须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和不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九条 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当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地产及其他财产线索。律师也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主动调查。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财产保全金额限于诉讼请求中涉及的财产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范围。
      第八十条 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中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二)申请人请求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金额是否超越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当询问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愿意并能提供切实担保的,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交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中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当询问被申请人是否要求复议,并可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代其书写复议申请书。
    第四节 出庭准备
      第八十一条 代理原告的律师,应当在被告提交证据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尽早到人民法院阅卷,并根据人民法院规定,复制或摘抄被告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案卷材料。
      代理被告的律师,也应当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阅卷,并根据法律规定,复制或摘抄原告反驳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案卷材料。
      第八十二条 律师可以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以及阅卷中获得的材料,准备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提纲。
      调查、质证和辩论提纲包括事实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发问提纲、辩论提纲和综合陈述提纲。
      第八十三条 需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并告知证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八十四条 律师应当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第八十五条 在开庭前,律师应当向当事人介绍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征求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书面申请改期开庭,并提供改期申请的理由或依据:
      (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
      (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
      律师上述改期开庭的申请未得到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安排其他能够胜任该案件代理的律师出庭,并通知当事人。
      律师接到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3日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时序中的律师代理时间。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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