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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应当如何提供鉴定结论?


信息编号:20861 查看次数:2190
发布时间:2012/11/6 11:33:00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11:33:0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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