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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对其他案卷材料的审查


信息编号:11192 查看次数:2468
发布时间:2012/4/24 14:10:10 最后更新时间:2012/6/25 13:05: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对其他案卷材料的审查。

案卷材料中还有书证、照片等其他证据材料。我们同样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认真审查,不能掉以轻心。

这里着重说说照片。照片是对案发现场或物证的一个客观反映。在审查照片的时候,我们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生活经验来做出判断。

在我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驾驶货车超越受害人驾驶的摩托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两车相撞,受害人卷入货车车轮拖拽死亡。我通过照片上车辆的碰撞擦痕,结合物理学的知识,得出“被告人驾驶的货车”并未超车的结论,从而推翻了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

在另一起特大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驾驶的客车坠入悬崖,车上22名乘客死亡。我根据现场图片中,山路边上的防护墩被撞散的情况,在法庭上指出:如果防护墩按照国家标准设计,这一起坠崖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导致22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于腐败的“豆腐渣”工程!我的辩护观点激起了旁听席上观众的强烈共鸣,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在案卷材料中,还有一类所谓的“证据”,那就是由侦查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尽管这些材料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但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辩护律师一方面要严肃指出这些材料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一方面又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发现其内容上存在的问题,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在所有的案卷材料审查完毕之后,辩护律师还需要站在整个案件的高度,来分析一下:指向被告人犯罪的材料有哪些?非法证据排除之后还剩下哪些?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案卷材料中缺失了哪些关键性的证据?

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如果我们能够确信证据链条断裂的话,可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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