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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犯罪的一个辩护词信息编号:11070 查看次数:2945 发布时间:2012/4/24 14:37:04 最后更新时间:2012/6/25 8:51:1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刘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刘某应是赌博罪,而不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 首先:目前,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有三种情况,1、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2、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3、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于第三种情况,是在2010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才明确确定的,在此之前,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按赌博罪的定性的。而本案中,刘某是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2009年9月底之前,就已经解散下线,不在利用金沙网进行赌博了。我们知道,开设赌场罪要比赌博罪处罚的重,按着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刘某应定性为赌博罪。 其次:开设赌场罪要以赌场来盈利,本案中A级账户的管理者要想挣钱,只能与别人互赌。不能从账户中直接获利。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刘某有下列从轻、减轻的情节。 第一、从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来看,本案的网上账户是按着ABCD的顺序来分级别的,但是上一级别与下一级别并无盈利上的关系,只是多了两项义务,一是帮着开通下一级别的账户,二是代收一笔一块钱的投注费。所以不能把下一级别的投注额让上一级别的人来承担。对于A级账户A16KK001,刘某虽然知道用户名和打开密码,以及开设下级账户,但是,这个账户的开户名是高先生,如果账户出了问题,刘某是不能直接处理的。该账户的笔数钱是由高某某和姓林的结算,刘某并不能直接参与。也就是说,没有刘某,这个账户仍能存在下去。所以刘某的作用可有可无。刘某从2009年9月底以后不再进行赌博,这个A级账户仍再运行就是一个说明。 第二、从涉案金额来说,刘某、高某、高某某三人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各自发展各自的下线,互不干涉。被告人刘某虽然使用A16KK001账户,但其与高立强等人之间并没有利益上的联系,涉案的2000余万元大部分是由高立强等人使用的代理账户下投注产生的金额,刘某并没有从中获利,同时高等人也不给刘某赌资产生的任何利益,其使用A16KK001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参与赌博,也就是说,没有刘某,本案涉案金额仍然还是这么多。 第三、从时间上来讲,从2009年9月底之后,刘某就没有再利用A16KK001账户赌博过,也就是说,从2009年9月底之后,刘某虽然能打开A16KK001,但这时,他只相当于一个看客。这就如同一个不再炒股的人,仍会关心股市一样。 第四、需要法庭注意的是,起诉书中所说的投注金额,不能等同于赌博金额,因为投注的人要改变投注球队,必须从新再下一笔更大投注,才能保证赢到钱。 第四、刘某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刘某在到案后,能够积极主动的交代自己所涉及的问题,前后供述一致,没有翻供行为。今天的法庭审判,被告人也表现出真诚的悔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第五、刘某没有前科。受过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概念上的“前科”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如无不妥请予采纳。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2月14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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