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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邹平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1


信息编号:10703 查看次数:2484
发布时间:2011/5/30 22:25:24 最后更新时间:2011/5/30 22:25:24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 0 1 0)滨中行初字第9号

       原告张,男,,汉族,职工住山东省邹平县7号。

       被告邹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范连生,县长。

       委托代理人姚庆,邹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邹平县农业局干部。    .

       第三人邹平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平县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西路3 7号。

       张某不服邹平县人民政府对其房屋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行为,于2 01 0年1月1 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 01 0年3月11日受理后,于2 01 0年3月1 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0年4月2 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邹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邹平县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O 09年9月2日,在邹平县人民政府责成黛溪街道办事处对原邹平县染织厂北平房生活区的住房进行强制拆迂过程中,拆除了张春来居住的住房。

       原告诉称,原告是原邹平县染织厂职工,自1 9 9 7年起厂里将位于邹平县黛溪西路2 7号的厂区宿舍平房院内房屋一套分给原告居住,原告一直居住上述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或装修。因商业开发建设,第三人金诺公司需要拆除原告所有的建筑物并使用原告使用的土地,拆迂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能达成协议。邹平县建设局为金诺公司颁发了邹拆许字(2 0 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对该拆迂行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邹拆许字(2 O 09)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诉讼未果的情况下,被告邹平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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