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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方式存在的重大立法缺陷


信息编号:10662 查看次数:2057
发布时间:2011/5/26 9:10:11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6 9:10:11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拆迁公告方式存在的重大立法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中的公告方式存在重大立法缺陷

  从我们代理的多起征地纠纷案件中,发现了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那就是农民土地被征用后,从来没有看到过任何征地批文和安置实施方案,而在农民进行了诉讼之后,政府部门又偷偷地张贴这些公告,然后再拍照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同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中,公告方式只规定了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我们认为该种公告方式至少是有欠缺的,因为它只是规定了这一种公告方式,而且,这种公告方式操作性太差,公告张贴在村、组的什么地方也没有明确。 我们认为该法律条文至少应该加以修改完善,增加公告方式,不仅应该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而且,还应该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报纸、电视、广播和政府网络)上公布,使广大被征地农民知道。在现在信息异常发达的社会,这一点是不难做到韵。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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