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
我国征用土地程序的问题信息编号:10660 查看次数:2243 发布时间:2011/5/26 8:52:44 最后更新时间:2011/5/26 8:52:44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征用土地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5条的规定,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农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果认为征用土地批准机关没有批准职权,批准征地用途不是公共利益,或者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权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22/4/10 21:34:46 律师调入凯泰律师事务所流程 |
2022/4/3 23:00:26 需要律师见证的监事的声明和承诺 |
2022/4/3 22:58:12 需要律师见证的高管声明和承诺 |
2022/4/3 22:55:49 需要律师见证的董事声明和承诺 |
2022/4/3 22:5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