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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


信息编号:10260 查看次数:2733
发布时间:2012/4/26 9:28:04 最后更新时间:2012/4/26 9:28:0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13910411936
详细描述:
《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举例说明:孙某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98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孙某有妻子,儿女9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2009年12月6日,孙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原则处理: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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