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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信息编号:10257 查看次数:3328
发布时间:2012/4/26 9:24:52 最后更新时间:2012/4/26 9:24:5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13910411936
详细描述: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甲将自己的一块价值为5万元的手表出质给乙,向乙借款5万元,乙拿到甲的手表后不经意将其丢失,后丙捡到该手表后交给拍卖行拍卖,丁以4万元的价格买得。乙丢失一年半后发现其手表在丁处,但是这时手表的价格上涨,市场价为6万,对此:甲乙可以向丁要求返还手表,但需要支付丁4万元 。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所以乙作为手表的合法占有人,其有权在两年内追回遗失物,但是丁通过拍卖购得的手表,所以乙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4万元;根据《物权法》107条规定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甲作为手表的所有人,其可以根据物上请求权要求丁返还原物,但是同样需要支付4万元费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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