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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


信息编号:22507 查看次数:1228
发布时间:2013/3/22 10:01:14 最后更新时间:2013/3/22 10:01:1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些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婚姻法》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根据"协议优先"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探望时间的安排,要充分考虑子女生活、学习的方便,不可因探望权利的行使而破坏子女正常的生活。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探望时间的安排:
      1、探望的时间以周末(寒暑假)、离开幼儿园或学校时子女的空暇时间为宜,子女在幼儿园内或在校期间不应作为探望时间。探望时间以白天的12小时内为宜。有些当事人希望在幼儿园内或上学的课间时间探望子女,而现实生活中离婚家庭的子女大多不愿意在幼儿园或上学期间见到离婚后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因此,该类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作支持。
      2、探望权人与子女不在同一地区居住时,行使探望权的时间以"春节"、"元旦"、"五一"、"十一"及寒暑假期间为宜。
      3、对探望期间子女能否留宿问题,若父母双方能协议解决,有抚养权一方同意,法院一般予以准许。
      4、对于探望地点,原则上应以子女的居住地为基点。对于在同一地方居住的,应允许探望权一方将子女从居住地接走,并确定送回时间。对不在同一地方居住的,一般不应允许探望权人将子女从居住地区接走,但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除外。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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