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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对爷爷是否有承担赡养义务?


信息编号:22500 查看次数:1127
发布时间:2013/3/19 15:53:18 最后更新时间:2013/3/19 15:53:1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直接的赡养义务,这种赡养义务是绝对的。但是当爷爷的子女死亡或者无赡养能力时,孙子对爷爷则具有相对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这种赡养义务是相对有条件的:首先,需要孙子具有负担能力;其次,爷爷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爷爷。
      当以上两个个条件都具备时孙子对爷爷就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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