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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权提出中止探视权?


信息编号:22472 查看次数:1095
发布时间:2013/3/12 9:19:39 最后更新时间:2013/3/12 9:19:3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我国法律中规定有权提出中止探视权的有:未成年子女本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监护人。这些人如果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视权。
      但探视权是不能随意中止的,需要在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才能申请中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中止探视权:
      1、行使探视权的父或母一方,患有危及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的;
      2、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比如对子女有暴力倾向;
      3、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有酗酒、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4、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探望过程中有过怂恿或教唆子女违法犯罪行为的;
      5、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探视过程中故意挑拨中伤另一方当事人,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的;
      6、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借探视之际隐匿子女的。
      同时,等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探视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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