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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可以向对方索要子女抚养费吗?


信息编号:22413 查看次数:1018
发布时间:2013/2/20 13:56:06 最后更新时间:2013/2/20 13:56: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子女教育抚养费的,并非要以夫妻双方离婚为前提。即便夫妻双方虽未离婚,但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能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应承担的子女的抚养费用。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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