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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能要求用欠债人配偶的工资还债吗?


信息编号:22366 查看次数:993
发布时间:2013/2/18 10:35:05 最后更新时间:2013/2/18 10:35:0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法律规定,债主就婚姻关系维系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主与欠债人明确约定为夫妻单方承担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欠债人需要证明债主在借款时清楚地知道债务夫妻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其家庭生活。否则,债主可以请求欠债人夫妻二人对此债务有共同偿还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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