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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获部分产权的房产如何分割?


信息编号:22350 查看次数:997
发布时间:2013/2/17 14:19:51 最后更新时间:2013/2/17 14:19: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法院一般征求自关房单位的意见,予以妥善处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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