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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吗?


信息编号:22341 查看次数:859
发布时间:2013/2/17 14:04:40 最后更新时间:2013/2/17 14:04:4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如果收养方在收养子女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其收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受认可的。但收养方若抚养子女多年,且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也毫无来往,可到司法行政部门要求作收养公证,然后以此来证明彼此之间的收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养方同意孩子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可向生父母索取抚养期间所付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收养法如下条款: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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