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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未得到家产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信息编号:22330 查看次数:862
发布时间:2013/2/17 13:38:00 最后更新时间:2013/2/17 13:38:0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活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法定的义务,不以子女是否分得家产为前提。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条款: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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