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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势继承人保留份额的遗嘱是否有效?


信息编号:22286 查看次数:2793
发布时间:2013/2/5 11:38:03 最后更新时间:2013/2/5 11:38:0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那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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