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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遗嘱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信息编号:22232 查看次数:1488
发布时间:2013/2/1 15:47:46 最后更新时间:2013/2/1 15:47:4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1、遗嘱人立遗嘱是必须有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4、四、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相关法律可参考: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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