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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信息编号:22217 查看次数:725
发布时间:2013/2/1 15:27:58 最后更新时间:2013/2/1 15:27:5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法院只能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一方完成探望行为。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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