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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二审期间还能要求赔偿吗?信息编号:22194 查看次数:815 发布时间:2013/1/31 10:42:02 最后更新时间:2013/1/31 10:42: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有权利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一审时忘记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的,人民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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