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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房妻子还能要回吗?


信息编号:22132 查看次数:889
发布时间:2013/1/24 15:42:12 最后更新时间:2013/1/24 15:42:1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丈夫擅自卖房,如果第三方是善意购买、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妻子不能要回。根据法律规定,丈夫擅自买房,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比如买房时该房屋只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第三人无法得之该丈夫为无权处分人,而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妻子便不能要回该被卖房屋,只能在离婚时要求丈夫赔偿自己的损失。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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