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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信息编号:21668 查看次数:1343
发布时间:2012/12/12 9:49:09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2 9:49:0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编辑本段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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