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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增加抚养费,谁应作为原告?


信息编号:21624 查看次数:712
发布时间:2012/12/10 14:04:44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0 14:04: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抚养费亦称抚育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由于客观生活条件等的变化,在合理范围内,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追加抚养费的要求。而此时,提出要求的主体应是子女,而非一方父母,子女应是增加抚养费诉讼的原告。但鉴于子女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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