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
分居期间可向对方索要子女抚养费吗?信息编号:21594 查看次数:1843 发布时间:2012/12/10 13:34:20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0 13:34:2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子女教育抚养费的,并非要以夫妻双方离婚为前提。即便夫妻双方虽未离婚,但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能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分居期间应承担的子女的抚养费用。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