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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终止父或母的一方探望权?信息编号:21574 查看次数:576 发布时间:2012/12/10 12:57:53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10 12:57:5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只有在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一般而言,结合司法实践,探望权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一些: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的;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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