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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抚养孩子一方能否变更抚养权?信息编号:21549 查看次数:734 发布时间:2012/12/7 9:29:32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7 9:29: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离婚双方均再婚后,父母一方如想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孩子已懂事,应考虑孩子的意见。若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应当支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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