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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能否要求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信息编号:21542 查看次数:678 发布时间:2012/12/7 9:23:54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7 9:23:5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夫妻离婚后,孩子有权要求不共同生活的一方增加抚养费。具体标准是: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总数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照当年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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