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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能否解除与成年子女的收养关系


信息编号:21449 查看次数:1517
发布时间:2012/12/3 8:58:53 最后更新时间:2012/12/3 8:58:53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18810880670 手机:18811555681
详细描述: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已经成年的养子女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就一并解除。但解除收养关系后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具体可参考收养法如下条款: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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