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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名下的存款银行拒绝查询,该如何收集证据?


信息编号:21170 查看次数:1257
发布时间:2012/11/20 11:55:1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0 11:55:1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离婚时,妻子名下的存款,银行拒绝查询,我该如何收集证据?    
    因妻子对我不忠,我决定与妻子离婚。我们结婚8年,平时我对家庭经济不太过问,每月工资如数上交,零花钱都是由妻子支配的。近年来更方便了,发工资用银行卡,我的工资卡由她管理,也不用交接了。我俩工资差不多,因无孩子,一个人工资足够平时家庭开支。妻子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年薪不下l0万,根据我的推算,妻子在银行的存款累计不少于60万元。为了弄清家里究竟有多少存款,我趁妻子不在家,把家里的箱子、柜子翻了个底朝天,仍一无所获。一日无意中发现了妻子的两个银行帐号,于是,我拿着结婚证和我的身份证去银行查询妻子名下的存款数额,不料遭到银行的拒绝。请问,我该如何收集证据?
      银行保守个人储蓄秘密是基本的职责,银行拒绝你查询你妻子名下的存款是照章办事、对储户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直截了当地要求你妻子交出存款,虽然账户在她的名下,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的所得属夫妻共同所有,隐匿共同财产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能协议分割最好不过了,免得撕破脸皮、对簿公堂。实在不行的话,只有走诉讼程序,请求法院查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l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
    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依据此规定,在起诉后,你可以亲笔或者委托你的代理律师写一份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你妻子在银行存款的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事实和理由,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并提供你妻子存款的所在银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以免耽误举证期限。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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