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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受害责任其构成要件


信息编号:21133 查看次数:1758
发布时间:2012/11/16 17:01:40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16 17:01:40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4008550188 手机:18810880670
详细描述:
    (1)受害主体应为帮工人。这里所说的帮工人是指无偿帮工人。帮工人与和企业订有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不同: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活动过程中所受伤害,按工伤事故处理。帮工人与雇员不同:雇员与雇主之 间存在利益关系,而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和亲戚关系。帮工人不因帮工活动而取得报酬。
      (2)帮工人所受损害是在帮工活动过程之中。这里所说的损害,既包括因帮工活动而遭受的人身损害,也包括在帮工活动过程中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的人身损害。至于帮工人所受损害是否存在被帮工人的过错,在所不问。
      (3)需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仍坚持帮工,并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以及第三人对帮工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第三人不能确定或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帮工人才可以对帮工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这两种补偿是有区别的:前一种补偿是在被帮工人受益的范围内,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请求,主观上无任何过失,补偿是出于人道考虑;后一种情况不以明确拒绝为前提,补偿数额可以适当超出受益范围,当然也可以少于受益范围。具体补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1)受害人的损害程度;(2)被帮工人的经济状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被帮工人的抗辩事由为:(1)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2)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帮工人受到损害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此种情况下,由帮工人向侵权行为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但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帮工人可以要求被帮工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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