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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有什么后果?


信息编号:21120 查看次数:1660
发布时间:2012/11/16 9:55:42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9:56:5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由于设立中公司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作出了一定的费用支付,形成了一定的债权债务,一旦公司不能成立,根据(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设立失败,设立中的公司应首先进行清算,在清算时应退还认股人的股款及其利息,当设立中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应由发起人连带承担。清算后,设立中的公司消灭。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公司法未作相应规定。一般认为: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应适用民法上的有关合伙的规定。通常认为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自达成协议之日起即告成立,至公司成立时即告终止。因此,按照民法上对合伙人责任的要求,公司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一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按协议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不需要以公司发起人有故意或者过失即过错为条件。
       (2)但是,如果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对外债权人有权选择由该发起人承担或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设立公司非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其他发起人如果追认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追认的,由该行为人承担责任。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非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由该发起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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