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回收站 >> 过时文章
 

发起人有什么义务和责任?


信息编号:21117 查看次数:1550
发布时间:2012/11/16 9:53:43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9:55: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发起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下同)。(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