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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可以当庭拒绝辩护人的辩护吗?


信息编号:21068 查看次数:1481
发布时间:2012/11/15 11:22:01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15 11:22:0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可以。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65条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l2)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26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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