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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死刑执行?


信息编号:21048 查看次数:1504
发布时间:2012/11/15 10:36:50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15 10:36:5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般来说,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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