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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让手中的欠条变成废纸 。


信息编号:21017 查看次数:1064
发布时间:2012/11/14 10:33:3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14 10:33: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往往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一个硬道理,从而忽视了保护自已权利。有些债权人手拿着欠条,确无法得到债务人应偿还的欠款,使手中的欠条成为变成一张无法兑现的白条。其中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债务人故意躲避债权人有意的托延时间,赖帐不还,使债权人手拿着已过还款期限的欠条而无法找到债务人,归还欠款已是债权人遥遥无期的一种奢望;二是因债权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熟人之间措钱不会不还,也不好意思催要,拿着借条这一证据欠钱的人跑不了等麻痹思想,从而忽略了诉讼时效期间时限的问题,甚至有些人不知道何为诉讼时效。使一些当事人原本应稳操胜券的“官司”,却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丧失了胜诉权或只因自已不懂法,确让债务人钻了空子。例如:史先生和张先生好朋友,史先生从张先生处借了十三万元人民币,并给对张先生出具了借条,但在借条中未注明具体的还款期限。三年过后史先生迟迟未提还款之事,无奈张先生只好起诉至法院,史先生拿到法院的传票后来到法援中心询问说:“据我所知,一般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二年,张先生的起诉时,三年过去了,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本案中的借条并未注明还款期限,张先生要求史先生还款前,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略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史先生想借已过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归还欠款的想法是错误的,不健康的。此案例属比较典型,现实生活当中不乏有些当事人为了故意侵占有他人的财产,借诉讼时效届满之际,恶意的规避法律,占有他人财产。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内不行其权利,即丧失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在一定时间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过了时间,法院就不再受理了,有关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关心自已的权益,尽快提起请求,以便及时处理好必须在时效期限内应处理的问题。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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