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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房屋租赁权不能继承 ?信息编号:21013 查看次数:1043 发布时间:2012/11/14 10:28:33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14 10:28:3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我父亲的单位十年前分了他一套承租房,我父亲刚去世不久,我弟弟一家三口在没有争求我母亲和其他兄妹的同意下,就般进了这套住房,弟弟和弟妹不仅孝顺母亲,甚至还虐待我的母亲,我母亲心里很不平静,并希望我来继承这套承租房屋的继承权,这也是我父亲生前的真实意愿,并在生前留下口头遗嘱。让年迈的母亲由我来照料,渡过一个幸福平稳的晚年。” 〖解答〗承租房是指国家和单位投资建设或购买的、产权属于国家或单位所有住房,也称公有住房。由单位分配城镇居民居住的住房一般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不享有继承权。房屋承租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将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并按照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该房屋;在合同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这就是说,承租人只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有权占有和使用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取得承租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死者)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即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至于老人生前以立遗嘱形式将承租的公有住房让其亲属继承,此遗嘱是无效的。因为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是国有或者是集体的。该案中,老人死亡后,只有公房主(即国家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属的有关单位组织)才有权处分原由老人租用的公房,决定是收回或另安排他人居住,或同意由原住的近亲属继续租住,都应重新订租约。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作了例外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从张某咨询的所述情况看,其弟弟一家三口此前一直未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因而不属于共同居住人的范围。在其父亲病故后,未经原共同居住人的同意,擅自搬进其父原承租房屋内居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如张某夫妇拒不搬出,张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张某夫妇停止侵害,立即搬出归其母继续承租的房屋。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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