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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信息编号:20898 查看次数:1706 发布时间:2012/11/8 8:49:59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8 8:49:59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18810880670 手机:18811555681 |
详细描述: |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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