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信息编号:20869 查看次数:1461
发布时间:2012/11/6 18:02:18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18:02:18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4008550188 手机:18810880670
详细描述:
    男孩(12岁)与女孩(8岁)经常一起结伴回家,一天回家路上,女孩说:"听说路上王家新买了一条大狼狗,很凶,我们绕道走吧。"男孩说:"不用怕,有我保护你。"两人路过王家,被狗咬伤。
      请问:男孩与女孩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解答:男孩与女孩的损失应该由王家承担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3) 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劣势地位,有失公平。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1)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2)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举例: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4/16 11:45:09 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法律条文
    2013/4/16 11:45:01 网络公布企业的价格表是违法的吗?
    2013/1/5 8:56:03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
    2013/1/4 17:11:34 信用卡盗刷的现象越来越多
    2013/1/4 8:56:24 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及新增内容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