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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威胁、打骂他人的构成犯罪吗?


信息编号:20841 查看次数:1452
发布时间:2012/11/6 10:10:02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10:10: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刑法》第293条明确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由此可以得知,经常威胁、打骂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动机一般是出于无端寻衅、逞能显势、打人取乐或发泄、逞威风等,情节恶劣,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寻衅滋事罪的表现方式有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二是拦截辱骂他人;三是强拿硬要或毁损公私财物;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当然以上几种表现方式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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