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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何罪?


信息编号:20840 查看次数:1906
发布时间:2012/11/6 10:09:1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10:09:1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对于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在“打砸抢”过程中,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除了要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外,对于“打砸抢”中的首要分子.还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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