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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收保护费构成何罪?


信息编号:20839 查看次数:1451
发布时间:2012/11/6 10:08:27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10:08:2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冒充警察收保护费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要注意构成此罪必须要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该目的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如骗得荣誉、职位、恋爱关系等。如果行为人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显摆,但并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则不构成此罪。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冒充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要有招摇撞骗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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