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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他人手机卡盗打电话的行为构成何罪?信息编号:20835 查看次数:1462 发布时间:2012/11/6 10:05:0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10:05: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复制他人手机卡盗打电话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不为人知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复制他人手机卡,利用他人手机号码盗打电话,然后让他人来买单的行为,无异于是从他人的口袋里偷钱,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认定为盗窃罪。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专门经营复制手机卡业务的人,以及明知是复制的手机卡而使用的人,都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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