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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是否构成犯罪?


信息编号:20829 查看次数:1258
发布时间:2012/11/6 10:00:07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10:00:0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在第262条后面增加了一款,规定: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以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进行定罪处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让他们为自己乞讨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组织者,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不应受到处罚,因为他们也是被害人。此外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侵害对象仅限于残疾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他人不在此列。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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