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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追诉时效就对犯罪分子不追究了吗?信息编号:20821 查看次数:1494 发布时间:2012/11/6 9:52:09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9:52:0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我国《刑法》第87条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徙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适用.上述时效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88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简而言之,就是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无论何时逮捕到犯罪人都要对其处以刑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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