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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中的相关法律条文


信息编号:20718 查看次数:1176
发布时间:2012/10/24 8:48:2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0/24 8:48:26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18811555681 手机:18810880670
详细描述: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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