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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未及时出警,应否承担医疗赔偿 ?信息编号:20647 查看次数:1131 发布时间:2012/10/19 11:23:45 最后更新时间:2012/10/19 11:23:4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问: 半年前,一歹徒入室抢劫时将我刺伤,但被闻讯赶来的邻居制服,并将其捆绑。可邻居报警后,相距不过五华里的公安机关却在两个小时之后仍不见踪影,而歹徒乘机磨断绳子跑了,导致至今未能破案。请问:就我花去的1万余元医疗费用,公安机关应否作出赔偿? 答: 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安机关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应当履行职责而完全未履行,或者应当答复而未予答复;二是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漠不关心、不当延误。本案属于第二类情形。因为《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察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上述规定用了“立即”、“迅速”、“及时”等词,表明公安机关的职责之一是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处警。而本案公安机关距离报警地点不过五华里之遥,却在两个小时之后仍不见踪影,完全属于“不当延误”。 另一方面,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安机关“不当延误”给你造成了实际损失。由于歹徒逃脱,至今未能破案,你的医疗费用自然无法从歹徒处得到赔偿。 再一方面,公安机关应作出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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