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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职工发生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


信息编号:20639 查看次数:1680
发布时间:2012/10/19 11:15:59 最后更新时间:2012/10/19 11:15: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问:2008年7月,甲从医学院毕业。同年8月份,他在某中医院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2008年3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医院认为,甲尚在试用期,其赔偿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应予以兑现工伤福利待遇。甲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当中,甲是在上班时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成为植物人,也就是说,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本案的关键在于事故是发生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试用期发生事故致害能否和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工伤待遇。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它是整个合同的一部分。劳动者一旦签订劳动合同便与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符合法定条件和状态下的,应当依法予以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所以试用期并不能影响工伤的认定,用人单位的拒赔理由是与法律相违背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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