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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相关法律问题?


信息编号:20424 查看次数:1042
发布时间:2012/10/10 11:52:44 最后更新时间:2012/10/10 11:52: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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