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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救人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信息编号:20389 查看次数:1761
发布时间:2012/9/29 10:56:20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9 10:56:2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抢救的行为,,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应负赔偿责任,所以你在张某有生命危险时因救助给其造成的面部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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